2021年星海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考试温馨提示
星海音乐学院2021年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温馨提示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0年12月26日-27日举行。小编对初试需要注意的事项做了整理,相关详情,快随小编来看看。
准考证打印注意事项
打印时间:2020年12月10日-12月28日
打印网址:研招网(https://yz.chsi.com.cn/)
注意事项:
1.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并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准考证》,准考证黑白打印或彩色打印都可以。
2.考试期间,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否则准考证作废,并作相应处理。
3.准考证在统考后查成绩与复试时都会用到,部分学校入学的时候也有要求。保存好准考证的电子版很重要,多打印几张也无妨,以备不时之需。
4.我校已在2020年12月9日在星海研究生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防疫工作的相关实施通知》,请各位考生按照广东省防疫要求执行。未按要求执行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考生承担。
考试时间与考试科目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12月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交卷出场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试当天大学城周边交通拥堵,请考生提前出行并做好个人疫情防护。上午7:00开始入校,8:00进入考场,8:10宣读考场规则,8:20开始发放答题卡,8:30正式开考。
因入场人数多,及需做防疫检查,请考生准备充足的时间准时到达考场,以免误考(开考后迟到15分钟将不得入场)。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6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
12月26日下午 外国语
12月27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月27日下午 业务课二
考场入口:广州大学城校区星海音乐学院南门,即体育馆或冼星海像入口处(地铁4号线大学城北站C、D出口或星海学院公交站均可到达)
考试地点:广州大学城星海音乐学院教学楼C、D栋
因防疫工作需要,考试当天仅开放学校南门(中环路),本次考试不安排考生提前查看考场,请考生在考试当天根据考场路线示意图进入考场。
入口指引





一、考试携带用具注意事项
必需携带的证件
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
必要的文具
黑色的签字笔、2B铅笔、无包装的橡皮、透明尺子等
注意:乐器工艺考生在考业务科一(乐器工艺基础理论)科目时允许携带1、游标卡尺1把;2、30cm钢直尺1把;3、圆规1个;4、科学计算器1个;5、2A铅笔与橡胶擦。
二、违禁品或无需携带用品
请注意:考生进考场前将对个人进行安全检查。这些物品禁止带进考场,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请考生在入场前务必将以下物品交由考生休息室(星海音乐学院大学城校区教学楼D103)存放。
①具有通讯、储存、查询功能及其他移动设备(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pad、电子书等)
②有线或无线耳机、接收器
③电子手表或机械手表
④涂改液、修正带
⑤透明胶带、固体胶、刀具
⑥纸巾
其他注意事项
1、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等用品。
2、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3、遇到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4、关于条形码:考生按要求在统考科目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凡因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以及漏贴条形码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5、关于答题:考生应在答题纸(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
6、关于密封袋:需要考生自己拆密封袋和装密封袋的科目一般是自命题科目,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是由监考老师统一拆袋、下发试卷以及收试卷和密封的,拆密封袋时尽量小心。
7、需要装入密封袋内的文件: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仔细确认,不要遗漏。
8、不能装入密封袋内的文件:准考证和身份证。
9、疫情防控要求请关注2020年12月9日在星海研究生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防疫工作的相关实施通知》,请各位考生遵照执行。
考试作弊已入刑,参加研考须诚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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