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了解更多敬请关注舞研官方微信【舞研艺考总部】或电话咨询400-6789-850。
附件1
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笔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每科开考前45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有效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有照片的社保卡、驾驶证、护照、军人证)进入考点,应主动接受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等必要检查。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点考试(有听力考试的外语科目开考前30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开考前15分钟起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二、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有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和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三、设有听力考试的英语科目,其听力考试将通过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都市广播统一播放,收听频率为:FM(调频)89.9兆赫、AM(中波)792千赫。考生须自行携带备有耳机的收音机,并应确定机器能正常运作,另须备足电池。地处梅山、大屯、张家洼考区的考生和非通用语种考生外语听力考试采用CD光盘形式播放。听力考试不设备用考场。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四、考生进入考场,即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验。考生领到答题纸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考生本人姓名、准考证号,正确粘贴条形码。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纸影响评卷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除外)。考生答题时,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对试题内容不得要求监考员作任何解释或启示。
六、考生须在答题纸规定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答题纸客观题须用2B铅笔涂点,涂点要规范。不得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
七、考生交卷离场时间不得早于每门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离场时须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夹在试卷内)一并交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不准传递文具、物品等。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答题纸、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场。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2
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7月份)
暨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外语听说测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自觉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考生需根据测试准考证上考试场次提前45分钟到考点报到,进入考点应主动接受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等必要检查。提前35分钟进入准备室,进入准备室前,除有效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有照片的社保卡、驾驶证、护照、军人证)、测试准考证、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外,其他随身物品须放在考点指定地方。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准备室。考生在准备室应保持安静。
三、考试从考生进入准备室开始,当场考生进入准备室后,迟到考生不得参加该场次考试,由考点工作人员安排参加本考点其他场次的考试。
四、考生进入考场后,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将有效证件、测试准考证放在电脑桌上供监考员核验。
五、外语听说测试时间为20分钟。每人一桌,独立答题。考生在考场内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传抄试题并带出考场。有问题请举手报告监考员。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六、当监考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按提示要求进行下列操作:
1.考生在登录界面的报名号输入框中输入《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7月份)外语听说测试准考证》上所列的报名号,登录考试系统。考生核对系统显示的本人信息正确无误,并点击“确认”按钮。
2.此时出现设备测试界面,目的是测试耳机和话筒并熟悉听说测试环境,请考生点击“开始测试”按钮,根据语音提示完成设备测试,在设备测试过程中,系统会要求考生朗读一段文字。如果设备测试正常,请点击“清晰”按钮结束设备测试,否则点击“不清晰”按钮重新进行设备测试。如系统提示当前的声音过大或过小,请考生调整话筒位置,在提示音播放完毕后,点击“开始测试”按钮重新进行设备测试。在整个设备测试阶段,如发现设备有问题请立即举手报告监考员。
3.设备测试结束后,屏幕上出现“下载试卷成功,考试准备就绪”界面,此时请考生耐心等待,等本考场所有考生的设备测试结束,方可开始答题。
4.所有答题完成后,屏幕将显示“答题完成!正在上传本次考试数据,请稍候……”。
5.回收试卷结束后,屏幕将显示“外语听说考试到此结束!请保持安静,等待监考老师允许后才能离开考场!”,此时请考生保持安静,将耳机放回原处,将有关考试证件收好,由考试工作人员引导离场。
七、考试过程中如发现机器设备有问题,请考生及时向监考员反映。考试全过程中不准进行与考试无关的操作,如随意启动或关闭计算机、随意插拔电源、随意插拔耳麦、随意修改计算机设置等操作,否则后果自负。
八、考生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九、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附件3
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外语听力考试注意事项
1.英语科目听力考试,采用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都市广播播音、考生自备带有耳机的收音机收听的办法(严禁将具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考生自备收音机应能正常工作,并备足电池。非通用语种、后方基地考点考生听力考试采用CD光盘播放的形式进行。
2.听力考试收听频率:FM(调频)89.9兆赫、AM(中波)792千赫。
3.考试前,考生应自行调整好收音机频率。正式开考前,考生还会有时间调校频率及音量。在调校收听频率时考生必须耐心、仔细并独立判断接收效果是否理想,切勿受他人影响盲目跟随别人行动。听力考试不设备用考场。
4.听力考试时,如发现瞬时听音不清晰,请考生千万不要随意调整频率,以免影响以后的收听效果。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取下耳机。
5.7月8日下午2:30考生开始进入考场,2:45禁止迟到考生入场,2:45开始分发答题纸,2:50开始试听,2:55开始分发试卷,3:00听力考试正式开始,4:30后才能提前交卷出场。
附件4
202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考生使用答题纸作答注意事项
一、作答前注意事项
1.考生拿到答题纸后,须仔细检查答题纸正反面是否有错印、漏印、纸张破损、印刷不清、字迹模糊、行列歪斜等问题,如发现有上述问题,须立即向监考员反映,在开考前更换答题纸。考生应仔细阅读答题纸上的注意事项,准确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2.考生拿到条形码后,须仔细核对条形码上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是否与本人信息相符,如有问题须立即向监考员反映。考生须在答题纸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条形码须在条码框内横向粘贴。考生不得对条形码进行裁剪、涂改。
3.客观题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填涂方法参照答题纸上的正确填涂样例,如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应使用橡皮擦除干净再重新选择、填涂。主观题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作答。作图可用铅笔。
二、作答时注意事项
1.保持答题纸整洁,答题纸不折叠,不破损。
2.禁止使用涂改液和修正带修改答案。
3.考生必须在与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试卷、草稿纸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自行改题号作答,答案无效。
4.答题时如需修改答案,可先将原书写内容划去,然后在该题答题区域内重新作答,超出该题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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